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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中展锦龙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132MA****8C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民终1161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3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二、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三、陕西中展锦龙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戴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铭慧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000元;四、驳回安徽铭慧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356元减半收取计8178元,由陕西中展锦龙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437元、戴菁负担2400元,安徽铭慧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88元,由陕西中展锦龙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32元,安徽铭慧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2元,戴菁负担738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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