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津海花卉苗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红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1394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102民初5170号 |
案号 | (2018)冀1102执5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8 |
发布日期 | 2018-11-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昱恒特种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利息及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罚息计算方式为:以5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7‰(9‰×130%)计算,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马福刚、刘藏玉对被告衡水昱恒特种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向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衡水津海花卉苗圃有限公司对被告衡水昱恒特种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向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本判决生效后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后30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300元由被告衡水昱恒特种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马福刚、刘藏玉及衡水津海花卉苗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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