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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杭州思味王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建清;2021年3月29日14时27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都中队巡查至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园杭州思味王食品有限公司,联系企业办公室主任王伟兵,出示证件告知公务,对企业进行垃圾分类检查。检查发现,企业已设置了四分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在集置点后面的厂房旁有二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里面投放了塑料袋、塑料绳、塑料袋装的鸡蛋壳未破袋,垃圾桶满溢,存在生活垃圾混投现象。现场已拍照取证,向王伟兵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4505号,要求其到中队处理。04月13日受委托人王伟兵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杭州思味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建清,03月29日14时27分当事人在三都镇工业园公司内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导致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有塑料袋、塑料绳、塑料袋装的鸡蛋壳未破袋,垃圾桶满溢,存在生活垃圾混投现象。2021年01月11日我局执法队员曾向当事人送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建综法责改通字[2021]第8208283号),要求其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杭州思味王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园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