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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050元;3.罚款4050元;共计罚款8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9
    决定机关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粟建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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