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谊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7MA****1X6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4民初2985号 |
| 案号 | (2019)苏0104执479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谊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卓顺服务部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所欠租金48169元。二、被告谊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卓顺服务部钢管18925.2米、扣件8000只、接管850根、上托400根。如不能归还,被告谊润公司需按合同约定单价赔偿原告卓顺服务部合计338128元。三、被告谊润公司按493.98元/天的租金标准,给付原告卓顺服务部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租金。四、被告谊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卓顺服务部违约金8017元。五、被告刘荣生对被告谊润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35元由被告谊润公司和刘荣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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