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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通市监综执当罚字(2020)4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n  ”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30
    决定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