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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18011912200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华浙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大江东分公司涉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0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