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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7****7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03民初559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徐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苏苑支行贷款本金19698930.56元(已扣除质押保证金),并支付截至2020年4月29日的逾期利息90000元(此后逾期利息,应分别以9848930.56为本金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止、以9850000为本金自2020年4月30日起17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徐友才对被告徐州徐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徐友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州徐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苏苑支行的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00元,由被告徐州徐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徐友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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