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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群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立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443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开商初字第21号
    案号 (2015)东开执字第00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9
    发布日期 2016-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群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万达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6425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8707.54元,共计272962.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6元,减半收取2698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芜湖群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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