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沈和市监经一处字【2021】0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3600元;2、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10800元;罚没款合计:14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8 |
决定机关 |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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