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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公(消)行罚决字〔2017〕02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乐清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281号的上海人民企业集团乐清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使用面积:16000平方米,使用性质:劳动密集型企业,法定代表人:金灵满)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上海人民企业集团乐清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将上海人民企业集团乐清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8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8
    决定机关 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法定代表人 金灵满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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