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佘伯金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083393-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常商初字第0394号 |
| 案号 | (2017)苏0412执364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23 |
| 发布日期 | 2017-10-2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75万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12月5日的利息为591221.19元;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年利率13.9608%计算)、律师费186877元; 二、被告常州武进骏宇汽配涂料有限公司、佘伯金、佘益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3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9834元,由被告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常州武进骏宇汽配涂料有限公司、佘伯金、佘益峰负担,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89834元迳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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