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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佘伯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833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苏中商初字第0054号
    案号 (2015)苏中执字第007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5
    发布日期 2016-1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锋佳特机电大丰有限公司、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佘益峰签订的编号为1200045B的《售后回租合同》于2014年9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金锋大丰佳特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返还:1、卷板机1台(规格型号为W11S-90*3200),开发票人为江苏银利数控机床有限公司;2、电动行走可调式焊接滚轮架HGK-100共14套,开发票人为无锡罗尼威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电动行走可调式焊接滚轮架HGK-80共14套,开发票人为无锡罗尼威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4、林肯埋弧焊机(规格型号为DC1000/小车)4台,开发票人为上海易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5、林肯电焊机DC-100共4套,开发票人为无锡罗尼威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6、塔筒外壁自动抛丸机(规格型号为YSA-15W温德帕尔(4代))1台,开发票人为盐城众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7、数控火焰等离子切割机(规格型号为BODA-6500S*30000)1台,开发票人为江苏博大数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8、空压机及后处理3套,开发票人为常州森普压缩机有限公司;9、焊接操作机(固定式LH6030)4套,开发票人为无锡罗尼威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0、组对滚轮架HGKZ-50共4套,开发票人为无锡罗尼威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手动街喷洒滚轮架HGK-60Q共4套,开发票人为无锡罗尼威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2、龙门吊起重机50T+50T/10*35M*13M共1台,开发票人为江苏象王起重机有限公司;13、单梁桥式起重机16T*16.5M*12M共3台,开发票人为江苏象王起重机有限公司;14、单梁桥式起重机16T*16.8M*12M共3台,开发票人为江苏象王起重机有限公司;15、葫芦双梁起重机16T/ST*16.8M*12M共1台,开发票人为江苏象王起重机有限公司。 三、被告江苏金锋佳特机电大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5.5万元。 四、被告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佘益峰对被告江苏金锋佳特机电大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7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477元,由被告江苏金锋佳特机电大丰有限公司、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佘益峰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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