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佘伯金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083393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常商初字第00067号 |
| 案号 | (2014)常执字第0049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11-10 |
| 发布日期 | 2015-08-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利鹏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495494.4元(暂算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06%计算); 二、被告江苏金锋佳特机电有限公司对江苏利鹏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3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利鹏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常州市云凯化纤有限公司对江苏利鹏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5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利鹏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江苏金鹏华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钱国平、蒋建娥对江苏利鹏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利鹏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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