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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810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19号
    案号 (2019)皖0102执恢3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5
    发布日期 2019-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方华与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签订的关于购买“新东城大厦商4120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华购房款546899.06元,并自2011年12月12日起以546899.0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赔偿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华交纳的办证费用33369元,并自2012年4月13日起以3336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赔偿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原告方华向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743号新东城大厦商4120号房屋; 五、驳回原告方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10元,由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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