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市监罚字〔2020〕西城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855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15000元人民币,合计罚没15855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8 |
决定机关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翁勇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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