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市监罚字〔2020〕大队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832.8元人民币;三、罚款11205元人民币。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2037.8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1 |
决定机关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翁勇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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