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永市监罚字〔2020〕大队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832.8元人民币;三、罚款11205元人民币。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2037.8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1
    决定机关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翁勇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