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068****752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03民初6405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204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信立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人民币410,043.2元及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5月6日的罚息为人民币21,533.33元、复利为人民币14,026.4元,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实际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4%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 二、被告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曾伟、黄显星、徐琳娜对被告贵州信立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64元,减半收取21,1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82元,由被告贵州信立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曾伟、黄显星、徐琳娜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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