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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消)行罚决字〔2020〕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长兴太湖龙之梦建筑工地(太湖古镇)过失引起火灾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电焊工范广同在施工中过失引起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882020012013010001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8
    决定机关 长兴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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