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精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1260****12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12民初7823号 |
案号 | (2019)苏1012执22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00万元并承担代偿后利息(计算方法: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被告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支付的103349.99元利息);二、原告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精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扬州市海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福龙、汤锦文、汤锦武、梁忙珍对被告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江苏精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扬州市海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福龙、汤锦文、汤锦武、梁忙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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