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聚学智堂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857****54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刑初39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1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解奇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孙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周伟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四、责令苏州聚学智堂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退赔受害人损失,发还各受害人(详见附件:报案人投资及损失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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