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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平小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257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281民初34号
    案号 (2017)豫1281执2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日期 2017-04-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蕊花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3月10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蕊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5元,减半收取1567.5元,由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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