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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961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羊民初字第11150号
    案号 (2017)川0105执9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7
    发布日期 2017-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中铁二局铁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4003621.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50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503621.72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中铁二局铁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755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40055元,由被告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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