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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监罚处〔2020〕4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销售,并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叁仟柒佰伍拾肆元陆角(23754.6元);2、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万玖仟柒佰伍拾肆元陆角(29754.6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9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严敬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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