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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52172****69X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藏0424民初39号
    案号 (2020)藏0424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波密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波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西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兴盛水泥销售部水泥款1,324,432元及以1,324,43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张红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兴盛水泥销售部水泥款1,000,000元及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被告施超、张红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兴盛水泥销售部律师费3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兴盛水泥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18.875元(原告预交36037.75元,因与反诉合并审理,减半收取),由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558.72元,被告施超负担6529.852元,被告张红树负担4930.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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