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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廷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857****994N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31民初2082号
    案号 (2018)冀0131执2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给付原告李清华、代士超劳务费1401300元及利息(并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李清华、代士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12元,由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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