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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延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5949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25民初1899号
    案号 (2017)冀0125执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3
    发布日期 2017-1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彦军工程款322920.38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4元,减半收取3072元,鉴定费4860元,合计7932元,由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