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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10****659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6122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16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货款1067384.61元,并支付利息(以2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41769.2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0615.3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76元减半收取73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8元(此款已由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预交),由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2338元由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直接8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向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123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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