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10****659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4民初4468号 |
案号 | (2021)皖1124执13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万元;二、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4.2万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以34.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799元,由原告格11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799元,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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