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松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已构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2020年4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肥料产品并改正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7 |
决定机关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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