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松农(肥料)罚决字〔2019〕第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2019年5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处罚款计人民币3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0 |
决定机关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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