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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9276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成民初字第2402号
    案号 (2016)川01执13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8
    发布日期 2016-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765.3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登记编号:川工商自抵(2013)46号)享有抵押权。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许冰佑位于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华大居委会4组“万佳庭院”一期15、16栋2层营业房2-1号(证号:自房权证2013字041803434号、他项权证证号:自房他证2013字第052402005号)享有抵押权。 四、被告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博佑石油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许冰佑、许杨博、张婷满、林学文、许劲松、黄晓容对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登记编号:00******0697)在3600万元范围内享有质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752.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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