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新市监产处〔202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计人民币156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12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6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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