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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新市监产处〔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计人民币156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12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6
    决定机关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