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通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8074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91民初531号 |
案号 | (2016)苏0291执19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0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罚息(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为480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6000元。 三、无锡市通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群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翅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对于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以及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市通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群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翅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9412元,由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共同负担(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9412元由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张涵婷、蒋荣珍、张建国、贾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9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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