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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25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7月25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印刷工序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机运行,产生的印刷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洗机、印版废水收集池设置有一排放口,该排放口连接埋入地下的塑胶暗管,现场部分废水由该排放口通过暗管排入旁化粪池,流至厂区外。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4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