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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34****835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11民初1249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1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晖影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安庆恒隆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800000元、物业管理费148320元、水电费74625.3元、律师费40000元、违约金266666元,合计1329611.3元。二、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晖影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庆恒隆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264元,由原告安庆恒隆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264元,由被告安庆晖影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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