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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34****835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03民初5693号
    案号 (2020)皖0503执13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马鞍山大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编号:MAS-YQ-217-006和MAS-YQ-217-007)》于2019年5月10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华马鞍山国际广场3栋4层401、402、403、405号商铺腾空并返还给原告马鞍山大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三、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大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96690.5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滞纳金,自应付之日次日5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四、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按每月176112.5元的标准向原告马鞍山大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5月11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五、驳回原告马鞍山大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460元,由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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