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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百发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巩向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804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民终2407号
    案号 (2017)苏0102执1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6
    发布日期 2017-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锁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锁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赵加才、南京贵富伟石灰有限公司、江苏百发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加才、南京贵富伟石灰有限公司、江苏百发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赵加荣、赵祖梅追偿”; 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18元,由赵加荣、赵祖梅负担,赵加才、贵富伟公司、百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6018元、鉴定费581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132元,均由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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