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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环罚字【202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固体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立即停止直接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时,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3
    决定机关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