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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井冈山市金永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0079****02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8民终385号
    案号 (2018)赣0881执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7)赣088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7)赣088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谢云、兰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陈卫东借款1791950元; 三、驳回陈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9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93.2元,均由上诉人谢云、兰夏艳、井冈山市金永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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