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百力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57****0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0163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345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百力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7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欠缴的物业管理费124447.48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11月6日起算,按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总额以欠付的物业管理费为限);二、被告广东百力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538556.30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12月6日起,按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欠付的物业管理费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8元减半收取9884元,由被告广东百力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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