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湾)市监(商)罚决〔201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3)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舒肤佳商品,详见《没收物品凭证》;2、罚款人民币40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7
    决定机关 南昌市湾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邓怡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