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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954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商初字第00692号
    案号 (2016)苏0506执26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1
    发布日期 2016-09-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科英斯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906667元及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吴江市科英斯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2800元。 三、如被告吴江市科英斯通商贸有限公司未能给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被告苏州市水立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出质的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人民币9000000元)、被告陆亚英出质的苏州恒隆源典当有限公司股权(人民币1700000元)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亚英、姚宏斌、苏州恒隆源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科英斯通商贸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3397元,由被告吴江市科英斯通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亚英、姚宏斌、苏州恒隆源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水立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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