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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健安利康医院
    法定代表人 王富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14077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15985号
    案号 (2016)京0101执20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1
    发布日期 2016-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天坛南门旅馆支付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拖欠的租金十七万二千一百二十八元八角二分;二、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天坛南门旅馆支付滞纳金一万五千六百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市天坛南门旅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被告北京健安利康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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