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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楚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860****57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22民初299号
    案号 (2018)冀0522执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7
    发布日期 2019-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楚氏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松的货款16396元。 二、驳回原告李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河北楚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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