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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0057****094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324民初1083号
    案号 (2020)云0324执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李倩红工程款450万元; 二、被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倩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7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倩红负担13370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3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倩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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