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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莱州荣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秀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724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02民初3713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10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1
    发布日期 2017-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秀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借款本金3853827.22元,利息149289.09元,罚息2208.41。(暂计算至2016年9月14日,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按照双方的约定继续计算); 二、被告毛秀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66553元。 三、被告张延松、被告韩钰玲、被告谭显希、被告李晓明、被告莱州荣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3963元,由被告毛秀荣、被告张延松、被告韩钰玲、被告谭显希、被告李晓明、被告莱州荣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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