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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4043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02民初6466号
    案号 (2018)辽0202执20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3
    发布日期 2018-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沈宏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590万元及利息493849.95元; 二、被告大连沈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7年8月21日的罚息510410.88元、复利29548.62元;并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原告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大连沈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律师费12万元; 上述被告大连沈宏贸易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董达、被告周瑾对上述一至三项中被告大连沈宏贸易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沈宏贸易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享有权利质权,并有权在双方双方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就案涉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2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沈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董达、被告周瑾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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