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北市监罚海〔2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销售过期医疗器械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1 |
决定机关 |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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