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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地税稽罚[2016]60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武义县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一)税前多列支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1、2013年度,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统筹外退休人员工资支出312128.5元,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中已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312128.5元。应补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78032.13元。2、2014年度,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统筹外退休人员工资支出389428.21元,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中已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389428.21元。应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97357.05元。(二)2013年至2015年期间,你单位以实物或购物卡形式发放给职工的福利,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个人所得税。1、2013年发放金额2042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91.81元。2013年2月付14号凭证经福利费发放员工食品28950元;2013年2月付34号凭证经福利费发放员工年货71000元;2013年3月付51号凭证经福利费发放员工食品28950元;2013年6月付13号凭证经福利费发放员工食品37500元;2013年9月付35号凭证经福利费发放员工日用品28950元。2、2014年发放金额2752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605.91元。2014年1月付42号凭证经福利费发放员工年货125000元;2014年4月付7号凭证经福利费发放员工日用品35600元;2014年6月付77号凭证经福利费发放员工购物卡37300元;2014年9月付18号凭证经福利费发放员工日用品37800元;2014年12月付25号凭证经福利费发放员工冬令用品39300元。3、2015年发放金额37100元,少代扣个人所得税1042.61元。2015年4月付11号凭证经福利费发放员工日用品37100元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其他非主观故意违法,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计算失误未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175389.18元处以0.5倍的罚款87694.60元,对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2340.33元处以0.5倍的罚款6170.1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08
    决定机关 武义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